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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支持!青岛崂山区出台中小微企业10条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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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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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上午,崂山区在青岛各区市率先发布《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十条政策措施》,提出对区内中小微企业实施房租减免、提前兑现产业扶持资金、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企业信贷应急周转金,以及减免、延缴税款等重磅政策“干货”,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据悉,此次出台的新政涵盖租金减免支持、贷款展期支持、信贷应急周转支持、劳动用工支持、生产活动支持、减税降费支持、行政执法支持、细化服务支持和区级财政支持等10个方面。

在租金减免支持方面

崂山区将对承租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今年1月份减免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免租金50%。对租用其他业主经营性用房的,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等业主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在今年区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给予业主专项支持。 

在贷款展期支持方面

搭建银政企服务平台,引导区内银行机构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延长授信期限、适当降低利率、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区内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偿还困难的贷款办理展期或延期偿还,对相应贷款不计入企业征信记录。此外,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疫情期间驻区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新增的不良贷款,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在信贷应急周转支持方面

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企业信贷应急周转金,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用足用好企业信贷应急周转金政策,利率优惠至每日0.5‰标准执行,期限最长可达15天。 

在融资担保、保险优惠支持方面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引导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支持外贸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国际贸易风险。对崂山区外贸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区级财政在市级支持标准基础上另给予10%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最高100%),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基于相应行业费率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支持。 

在减税降费支持方面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减免、延期、缓缴、退还中小微企业相关税费和援企稳岗扶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符合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办税服务厅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通两个窗口为绿色通道VIP(40、41号窗口),并根据业务量动态增加绿色通道业务窗口。 

在区级财政支持方面

财政资金重点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倾斜。明确需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企业范围,提前兑现2020年产业扶持资金,按先进制造、对外贸易、文化、旅游、建筑、金融、总部经济等“一业一策”相关政策组织企业申报并预拨扶持资金,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缓解企业资金难题。

附:《崂山区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十条政策措施》  

第一条租金减免支持

对承租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减免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免租金50%。对租用其他业主经营性用房的,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等业主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区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给予业主专项支持。  

(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金管委相关部、区文旅委相关处、区科创委相关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平台公司)   

第二条贷款展期支持

搭建银政企服务平台,引导区内银行机构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延长授信期限、适当降低利率、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区内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偿还困难的贷款办理展期或延期偿还,对相应贷款不计入企业征信记录。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疫情期间驻区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新增的不良贷款,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管委相关部)   

第三条信贷应急周转支持

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企业信贷应急周转金,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用足用好企业信贷应急周转金政策,利率优惠至每日0.5‰标准执行,期限最长可达15天。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融资担保、保险优惠支持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引导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 

支持外贸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国际贸易风险。对崂山区外贸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区级财政在市级支持标准基础上另给予10%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最高100%),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基于相应行业费率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支持。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   

第五条劳动用工支持

针对复工企业劳动用工需求,推出“网络招聘、远程面试”用工服务模式。通过整合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劳动者求职信息,引导供需双方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实现双向对接、自动匹配。通过对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短信群发、网格微信发布等形式,实现企业用工信息的精准推送、精准对接。鼓励民营人力资源机构挖掘线上资源开展招聘求职对接活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生产活动支持

鼓励支持我区互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微电子等企业为区内企业实现“云办公”及其他远程办公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以当地政府为主体的采购项目、重点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企业。对辖区内运输煤炭、油气、化工、医疗物资、机械设备、农资和生活必需品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承运单位实行“不见面办理”通行证,并安排专人将通行证送至企业。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创委相关部、各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减税降费支持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减免、延期、缓缴、退还中小微企业相关税费和援企稳岗扶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符合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强化政策解读,确保政策惠及面不遗漏一户企业;优化政策落实,推动具体业务“优先办、网上办、简化办、快速办”,压缩审核审批时限50%。在办税服务厅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通两个窗口为绿色通道VIP(40、41号窗口),并根据业务量动态增加绿色通道业务窗口,减少企业等待时间。  

(责任单位:崂山税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八条行政执法支持

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和柔性执法,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政策提醒告诫、约谈、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措施及时制止,提供更加宽容的监管环境。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细化服务支持

开放网上办事渠道,确保企业开办、运营等各项业务100%网上可办(不见面审批);多途径公开业务咨询电话,宣传网上办事指南,提供延时电话咨询、免费双向邮递等服务,确保企业可随时随地进行业务咨询查询。增派网上审核、电话咨询导服以及帮代办人员,服务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对保障防控疫情的重大项目涉及的审批环节,实行特事特办,优先保障项目建设进度。  

成立抗击疫情法律服务志愿团,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疫情防控以及因疫情引起的企业用工、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和纠纷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第十条区级财政支持

财政资金重点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倾斜。明确需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企业范围,提前兑现2020年产业扶持资金,按先进制造、对外贸易、文化、旅游、建筑、金融、总部经济等“一业一策”相关政策组织企业申报并预拨扶持资金,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缓解企业资金难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一业一策”系列政策各制定部门)   

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崂山区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承担,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由各责任单位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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